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财保509号
申请人:山东正信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工业八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NMD9Y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被申请人:陕西通洁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东二环幸福里小区大门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MA6XW5RD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正信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通洁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正信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通洁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正信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通洁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