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38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恩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莲。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香洲名都。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恩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恩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1000元及利息1503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7元(以41000元自2020年10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止)、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41元、申请执行费522元,共计43753元。但被执行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5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聂登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