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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620号之一 原告: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884.7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