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