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欣兴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辖终2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工业园××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欣兴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科技园科技2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瑞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洛铜嘉苑3#1-18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欣兴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洛阳瑞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5民初3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依法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豫0305民初3021号民事裁定;二、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裁定将本案洛阳欣兴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对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移送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第一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工业园××村××,上诉人从未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也与第一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两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和合同纠纷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非两被上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上诉人从合同关系上独立于两被上诉人之外。在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所对应的合同主体和履约双方系两被上诉人,两被上诉人签订了什么内容的合同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关的情况下,第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完全没有合同依据,本身上诉人就并非适格被告,那么在适用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问题上,因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合同上的关联性,故不存在第一被上诉人能将上诉人捎带上来共同起诉的情况,也不存在上诉人在与第一被上诉人毫无关联的情况下而因为其起诉了合同的相对方即第二被上诉人而将上诉人以合同纠纷捎带起诉作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本案第一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起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故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情,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洛阳瑞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洛阳瑞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一审原告洛阳欣兴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选择向一审被告洛阳瑞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文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翟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