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2944号之二
原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桑园工业园(桑园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金金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33号1号楼一层门面房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金金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保全诉讼费2420元,由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