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吉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吉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轿个车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民初530号
原告:大庆吉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森,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轿个车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一街甲12号院3号楼14层1402。
法定代表人:陈磊。
原告大庆吉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轿个车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大庆吉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吉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吉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大庆吉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蕾
人民陪审员  刘广庆
人民陪审员  朱建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