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泽某某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八方汇禹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财保37号
申请人: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
法定代表人:***,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泽***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v>
法定代表人:**,新疆泽***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八方汇禹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加工区振兴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程,新疆八方汇禹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泽***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八方汇禹塑业科技有限公司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保函编码:TAZH202061)为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泽***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八方汇禹塑业科技有限公司1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新疆德泰安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武 一 飞
审 判 员 安 晶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转 红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