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

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921执保134号之一
申请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
申请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冻结资金总额50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9)甘0921民初19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区百年置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分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