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财保18号
申请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380030122000000120账户及存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渊泉街支行27218601040000724账户及存款,冻结金额为42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380030122000000120账户及存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渊泉街支行27218601040000724账户及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限额4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