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1执15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执行标的3440421元,已履行2000000元,剩余1440421元未履行,执行费45231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1执1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