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1执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沙砖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56114782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高新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5659514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通过短信平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775.74元,被执行人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司法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标的1886842元,已履行120507.74元,剩余执行标的1766334.26元未履行,执行费21268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