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153号
原告:金塔县正金水暖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正金服务部)。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金服务部与被告巨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正金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巨力公司给付工程欠款287744元;2.判令巨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正金服务部与巨力公司法人***协商由正金服务部为巨力公司安装上下水供暖设施,材料由公司购买,正金服务部负责安装干活,达成意向后***让正金服务部根据行业行情出具报价单,***阅看后表示同意并在报价单上签字,2021年1月底工程结束,正金服务部找***结算,***变卦,嫌工价高,又让***做了预算,但正金服务部没认可,正金服务部找***做了预算,拿给***看其也不认可。2021年间正金服务部又持报价单找***算账,***把报价单上9个项目中的6个项目都进行了压价并在报价单上做了批注。施工结束后巨力公司给正金服务部支付了50000元劳务费,施工结束后春节前巨力公司又支付了50000元,至今再没付过款,正金服务部数次找巨力公司法人***协商解决,但其不讲诚信,至今未付款,致使正金服务部无法付清雇佣民工工资,为尽快付清民工工资,维护自身权益,现正金服务部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正金服务部实际施工对象为金塔县巨核强商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多次收到的工程款也系金塔县巨核强商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即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不应为巨力公司,故本案当事人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虽未规定被告主体适格问题,但被告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成为诉讼主体,“被告主体适格”为“诉讼要件”。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本案诉讼要件欠缺,故应驳回正金服务部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塔县正金水暖安装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44元,退还金塔县正金水暖安装服务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