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1执15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砂砖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092156114782XQ。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东乡县锁男镇新庄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076765288M。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3000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执行标的912460元,已履行30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612460元,执行费11525元已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21执1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