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3435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