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6824号
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1栋3**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6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60号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