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8009号
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60号。
负责人:**。
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