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9696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营业场所南京市中央路260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260号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