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267号之一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讯,男,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工作。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路**/div>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路**1901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事务所律师。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80元,减半收取计20,840元,由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弘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俞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