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267号之一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讯,男,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工作。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路**/div>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路**1901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事务所律师。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80元,减半收取计20,840元,由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弘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俞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