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6194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6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史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