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3641号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咪咕公司诉称,原告付出巨大成本获得传播2020/2021赛季CBA联赛的著作权权利;原告由此获得的商业收入,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收益。被告作为“江苏电信IPTV”平台的运营商以及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直播2020/2021赛季CBA联赛节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运营的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广,对原告的侵害程度严重。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10万元人民币;2.被告在“江苏电信IPTV”平台首页连续30天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江苏电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申请人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均在南京市玄武区,且该业务为IPTV业务,被诉侵权作品只能在江苏地区播放,咪咕公司对于播放行为的公证也在江苏区域进行。因此,综合以上各项因素,本案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系被告未经授权在江苏电信IPTV平台上直播涉案侵权赛事,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本案涉网络侵权,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现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孜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