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鲁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区东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金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诉人烟台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3民初2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烟台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3民初287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移送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涉案协议双方均已基本履行完毕高达9亿余元的合同标的物及合同价款,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存在错误;2、诉讼请求并不当然完全等于案件诉讼标的额,原审裁定单纯以诉讼请求作为认定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依据,存在错误。
被上诉人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烟台市莱山区三滩一号小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回迁协议书(三滩一号A地块)》已部分履行,虽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仅为撤销合同,应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并确定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