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民特42号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济仲裁字第1646号裁决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某置业公司辩称,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首先,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其次,某公司所述“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涉及仲裁案件的实体审查范围。第三,某公司主张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等行为,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某公司的撤裁理由依据不足,请求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21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济仲裁字第1646号裁决:(一)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共计6138099.16元,并按照中国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138099.16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8日起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裁决作出之日的利息为216986.01元;(二)本案仲裁费用52414元(某置业公司已预交),由某置业公司承担12969元,由某公司承担39445元,并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某置业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某公司主张仲裁员在仲裁某置业公司与某公司租赁合同仲裁裁决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其仅提供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本公司仲裁案件中委托代理人之间的谈话录音1份及微信聊天记录1页,上述谈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均形成于案涉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