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02民初155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8月,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2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