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民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6693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2)川192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于2022年7月7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