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4民初3620号之一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广东惠电投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广东惠电投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