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3执1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艺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SBI创业街****。
法定代表人:熊合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洪林路div>
法定代表人:吕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艺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洪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083民特1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艺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承揽合同款3万元整;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因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艺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鄂1083执1119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结果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无金融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股权、无证券。
三、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了,本院属轮候查封,现不宜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1年12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艺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艺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本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艺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083执1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婷
人民陪审员 胡修安
人民陪审员 万平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