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10号
原告:保定远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东营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冷(无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威尔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寿光***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远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冷(无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化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原告保定远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保定远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