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76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德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河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179017。
法定代表人周林枫,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精力模具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蟠龙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4393982P。
法定代表人施文清,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387M。
法定代表人曹明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德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精力模具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精力模具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2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精力模具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2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璟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