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6执55号 申请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0831789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7)苏0116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解除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补充协议》及七份《承揽加工合同》;二、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37426.65元;三、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0元;四、驳回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6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歇业,无人生产;后在建湖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厂房设备等被建湖法院首轮查封,且机器设备设有抵押。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人员名单,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依法与申请人执行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6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