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厚锐压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浩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财保149号
申请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中山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源,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建湖厚锐压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浩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建湖厚锐压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浩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为避免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253208.48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湖厚锐压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浩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253208.48元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辉
审判员 查 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