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11225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