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女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918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女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南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女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