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3民初185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樊某某,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 被告: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负责人:高某,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和浩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人民政府、樊某某、内蒙古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8.78元(按减半收取),由呼和浩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