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化德县众鑫吊装设备租赁服务部、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922民初1236号 原告:化德县众鑫吊装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22MA0QPTH39L,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经营者:***,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化德县。 被告: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化德县长顺镇太平街(旧水务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化德县众鑫吊装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吊装费722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2021年,原告给被告的多个工地进行了吊装作业,共产生吊装费97250元。被告于2020年年底给付了20000元,2021年年底给付了5000元,尚欠吊装费7225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原告化德县众鑫吊装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化德县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化德县众鑫吊装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化德县众鑫吊装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化德县众鑫吊装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化德县众鑫吊装设备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