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陕西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2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宝光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孔家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森公司)、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钢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3民终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家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围绕孔家庄村委会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且未审查一审未能调查取证一事,程序违法。1.三方签订联建协议后,石油钢管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案涉综合楼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10年作为案涉综合楼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只有石油钢管公司有资格为案涉综合楼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但其至今未办理首次登记致孔家庄村委会分得的房产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一、二审认定受让方孔家庄村委会未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本案不具备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条件有误。2.一审法院接收孔家庄村委会的调查取证申请后未调取相关证据,也未在判决书中载明原因,程序违法。(二)二审判决变相免除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的办证义务,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孔家庄村委会与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签订联建协议的目的是以村集体的土地换取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有义务为案涉综合楼办理首次登记并为孔家庄村委会分得的房产办理房产证。(三)二审判决未判决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失公正。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许可证后从未向孔家庄村委会如实告知,也从未告知未办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原因。直至2021年3月,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给孔家庄村委会的回函中仍表示案涉综合楼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在办理中,可见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四)孔家庄村委会分得房屋后至今已近20年,且在诉讼前曾数十次催促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办理房产证未果才被迫提起本案诉讼。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案涉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条件,且孔家庄村委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认可案涉房产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故原审判决驳回孔家庄村委会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经查,各方已实际履行案涉《联建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大部分内容,案涉房产证未能办理不能完全归责于石油钢管公司,且孔家庄村委会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房屋,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案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而受到实际损失,故原审判决驳回孔家庄村委会要求莫森公司、石油钢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孔家庄村委会关于原审未调取证据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孔家庄村委会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