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加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加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9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加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3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7P628。
法定代表人:彭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加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8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一、加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6000元;二、加推公司支付**2018年7月12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3287元;三、加推公司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2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41844元;四、加推公司支付**2018年7月3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9751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加推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605.22元;二、加推公司支付**调休假工资差额6252.38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二、三项判决,改判支持**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加推公司支付**2018年7月12日至2020年3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3287元;2、判令加推公司支付**2018年7月12日至2020年3月16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41844元;3、判令加推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9751元;4、判令加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加推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离职时签收了《离职证明》,并手写“本人已完成所有事项交接与协商,确认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与人事争议(工资正常发放情况下),并承诺放弃对双方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提出争议的权利”,并在《离职交接表》中确认剩余有薪假类别及天数处填写“调休假26.84小时”,勾填不存在各项欠款、赔偿、违约金等。双方已经就调休假剩余天数进行结算,加推公司也已经支付了调休假天数对应的工资。《离职证明》中**承诺放弃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项再提出争议,上述内容系**手写,本案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内容系**在被胁迫等情况下签署,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承诺合法有效,因此,**现再提出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铃燕(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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