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82民催6号
申请人: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胶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5058852X。
法定代表人:王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翠萍,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系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8111570、票面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燕
审判员 谢彩红
审判员 孙玉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