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742号
原告: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胶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5058852X。
法定代表人:王佑波,董事长。
被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元管。
原告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应为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少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