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4297号
原告: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佑波,董事长。
被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吴剑峰,董事长。
原告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原告1409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