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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051号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