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463号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6455500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楼XX、1002、1003、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邮寄立案撤诉材料,其后又于2022年2月20日再次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许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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