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8328号
原告:上海盈联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盈联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盈联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所欠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联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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