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15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武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XXXXXXX口。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某某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3民初37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某某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某某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