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商初字第462号
原告上海杰派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99弄9号厂房B区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天殿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西路288-1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杰派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派公司)诉被告南京天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杰派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派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殿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94元,由原告杰派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