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3民初841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吉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计21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