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3民初841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计21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