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84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阜康委十八组。
被执行人:***,男,45岁,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吉0284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