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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84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阜康委十八组。 被执行人:***,男,45岁,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吉0284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