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民申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华山路3-5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星小区2号楼1栋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由
代理审判员 李 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