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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江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104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15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6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10102元,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江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新民村五新龙苑有已抵押的房产十户,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查封上述房产的裁定,并已向房产所在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微信及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三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叶 鑫 书 记 员 ***